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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醫生後不要藥是否一定要付錢? 法律問題

發問:

去看醫生後, 取藥付款是當然的, 不過當日因沒有足夠現金, 診所又不收EPS同CARD, 所以要我去攞$再付款, 但是取了款又不夠時間回去(因為我趕返工), 咁我放左工又唔記得去攞, 之後2日又要返晚學無去, 於是佢地打電話來叫我返去被$, 如果唔係就報警 ~

最佳解答:

你睇完醫生, 即係已接受佢嘅服務, 咁你就要俾錢. 如果唔係, 佢可以報警, 而警方可以以: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 - 不付款而離去: 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 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 而不誠實地離去, 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 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3年。 快 d 去俾番錢啦! 否則有可能留案底?!!

其他解答:

錢就一定要比啦,你看得醫生,就姐係接受拒既服務,藥就係另一回事啦 仲有人地都係叫你去比番錢,唔係先報警姐FAD2A23AB9379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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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mckyy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