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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條例] 能否用來指控 跳樓 的 幸存者﹖
發問: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任何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或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這條條例 能否用來 對 跳樓的幸存者 作出指控﹖ 我想要理論上的答案。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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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對跳樓的幸存者作出指控,因為屬《有人墜下》處理,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並不適用。
其他解答:A215E4A2B88AAE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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