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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4(7)條一問!!
發問:
我想問各界人仕" 我犯左以下法律..通常會係點? (7) 在 任何房屋、 建築物或 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 危險時, 以及危及或 可能危及任何在 公眾地方的 路人時, 身為這些房屋、 建築物或 其他搭建物的 擁有 人或 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 拆去;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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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7)規定,刑罰是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希望解答到你的問題。如仍有問題,可到我以下的個人網誌: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其他解答:
這裏可以幫到你 http://adkwawi.1.shenhuaidc.com/yahoo.com.hk/hk/auction/178987536|||||通常罰款,加命令你要於時限內拆返個d野。 係咪事先收倒有BD命令要你拆架呢 ? 點解你一早唔拆左去呢 ?FAD2A23AB9379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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