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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公屋?非公屋居民可否申請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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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公屋?非公屋居民可否申請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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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屋居民可申請居屋.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 房屋署設有公屋輪候冊,所有合資格的公屋申請都會依登記的先後次序排列在公屋輪候冊內,房屋署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 全港的公屋主要分佈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香港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及離島(不包括東涌)。由於市區現時沒有足夠公屋可供編配予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家有長者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單位。 受寮屋清拆及公屋重建影響的人士也可以獲編配入住公屋,但此類人士的資格準則與一般申請人有所不同。 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年9月29日決議通過,對於終止租約後遷出房委會公屋而又沒有清繳欠租的住戶及其成年家庭成員,他們必須清繳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經由公屋輪候冊再次獲安排編配公屋單位。 請按連結查閱入住公屋的資格準則及申請程序: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rentaflat/0,,,00.html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單身人士租住公屋 長者住屋 特快公屋編配 申請細則 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 配屋辦法 房屋署在編配公屋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房屋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的安排。但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房,房屋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 ---------------------------------- 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6年4月1日生效) (2006年4月1日生效) 家庭人口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2)總資產淨值限額 1人 6,800元 (7,158元)173,000元(1) 2人 10,300元 (10,842元) 234,000元(1) 3人 12,100元 (12,737元) 305,000元(1) 4人 14,600元 (15,368元) 356,000元(1) 5人 16,300元 (17,158元) 396,000元 6人 18,100元 (19,053元) 427,000元 7人 19,700元 (20,737元) 457,000元 8人 21,300元 (22,421元) 478,000元 9人 22,400元 (23,579元) 528,000元 10人及以上 23,900元(25,158元) 569,000元 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6年4月1日生效) (2006年4月1日生效) 申請人數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2)總資產淨值限額 2人 12,400元 (13,053元) 468,000元 3人 14,500元 (15,263元) 610,000元 4人 17,500元 (18,421元) 712,000元 註: (1) 1至4人核心家庭若全部成員均為高齡人士(年滿60 歲),其總資產淨值限額分別為346,000元、468,000元、610,000元及712,000元。 註: (2) 假若「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供款額為住戶入息5%,則實際入息限額顯示在( )內。若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有參加「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有關法定供款可於申報入息時獲得扣除。 ---------------------------------- 申請細則 索取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於各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如需要經郵遞向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索取申請表格,可自備回郵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及清楚寫上回郵地址。 遞交申請表格 每位申請人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表,而其家庭成員的名字,也不得列於另一申請表內。重複的申請表一概作廢。 申請人必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文件一併寄回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以便我們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與關係證明 (a)各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副本、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的副本。在中國內地結婚或出生人士,如從未申領有關證明文件,本署會酌情考慮以公証書代替。夫婦如果在香港以舊式婚禮結合,請宣誓說明。如果申請表上所填報的姓名與文件上所示的姓名不相符,請附上更改證明文件; (b)如非在香港出生而未有領取身份證的兒童,須附上批准在港居留的證明書副本。領養的子女須附上政府簽發的領養文件副本; (c) 離婚人士或單親家長,須附上離婚證書及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如同居後分居的人士,須附上宣誓書,說明同居及分居的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惟男方必須呈交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若配偶失蹤,請附上當時的宣誓書正本及報案紙副本; (d)如配偶已去世,請附上死亡證副本。如配偶未獲准來港居住,須以書面說明,並附上結婚證書副本。如配偶移居外地或返回內地定居,請附上文件,證明其現居地; (e)若申請表內任何成員已懷孕16星期,須呈交由註冊西醫簽發的預產期證明書副本; (f)居港未滿七年人士須附上入境證明文件副本。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a)受薪家庭成員最近期的僱用證明書正本(以三個月內簽發為限,必須附有僱主簽署、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蓋章及簽發日期),載明底薪、雙糧、花紅、各類津貼等資料。申請人可在入息扣除百分之五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其餘供款仍作收入計算; (b) 從事自由職業即沒有固定僱主人士,須自行用書面申報所從事職業及每月平均收入。申報人並應在申報書上清楚列明自己姓名、身份證號碼、申報日期及簽署; (c)自僱人士,請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並以書面申報資產及每月平均利潤或收入; d)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人士,須附上印有受助人姓名及援助金額的證明文件副本; e)失業人士,請來信說明經濟來源(包括子女供養及親友饋贈)及每月平均支出(所有書面說明必須簽署及寫上日期)。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請附上有關資產的證明文件。 4. 地址證明 請附上任何有申請人英文住宅/通訊地址的文件影印本(如電費單、水費單),以便證明其英文通訊地址正確填寫。

其他解答:

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辦法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住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並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在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的子女 (i)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並巳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7. 在申請登記時及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間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當房屋署職員約見時,受薪申請人必須申報收入(可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額,即入息的5%)及提交房委會所指定的薪金證明書。而自僱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營業帳目、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報稅表、生意往來的單據及帳項等以便查閱。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資產: (a) 土地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擁有的土地); (b) 房產(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預售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 (c) 車輛(例如私家和商用車輛); (d)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e) 投資類別的資產(例如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f) 業務經營(例如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 (g) 銀行活定期存款及可動用的現金(例如港幣及外幣活期及定期存款,及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經法庭裁定破產;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要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12.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即時申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 13. 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取消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及可租可買計劃樓宇的購樓人士,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提交公屋申請。 14. 處理輪候冊申請人離婚個案的安排 (a) 輪候冊申請人離婚時,若雙方未能就申請書的擁有權達成協議,則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有優先權保留原有的申請書。 (b) 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並符合輪候冊有關資格準則,則不論其是否擁有子女的管養權,房屋署亦會接納其重新申請,申請日期將等同於原來的申請書的日期。 (c) 如離婚雙方能夠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協議,並且能夠出示書面證明,顯示離婚訴訟正在進行,則在絕對判令發出之前,上述安排亦同樣適用。符合這類條件的人士會以「有條件租約」的形式入住公屋。 房委會有權隨時修改上述規定,而有關更改將於本地公布,但不會個別通知申請人。此外,申請人有優先權處理申請事宜。申請人有權獲得有關申請手續、資格準則及查詢申請進度等詳細資料。若未能達成處理申請書協議,申請書內其他家庭成員沒有此項權利。 申請人可選擇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申請增加或刪減申請書內家庭成員或撤銷申請、接受或拒絕編配建議(須符合有關的規定)。接受編配單位時,申請人須以租客身分與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權不得轉讓。同時,申請人有責任提交本身和家人的詳盡正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確保申請時所作的聲明真實而正確。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資格不得轉讓。因此,在填寫申請表時,各家庭成員請慎重考慮以誰的名義提出申請。 配屋辦法 房屋署在編配公屋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房屋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的安排。但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房,房屋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你想申請公屋?? 就一定要符合資格la~!!! 要see see 你有多少收入................ 你要冇msn ar~??? 有就send e.mail give me your msn... 冇就send e.mail give me 話要祥情,咁我就将祥情send give you.ok???|||||租住公屋單位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單身人士租住公屋 長者租住公屋 -長者住屋類型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申請細則 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房屋署設有公屋輪候冊,所有合資格的公屋申請都會依登記的先後次序排列在公屋輪候冊內,房屋署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 全港的公屋主要分佈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香港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及離島(不包括東涌)。由於市區現時沒有足夠公屋可供編配予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家有長者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單位。 受寮屋清拆及公屋重建影響的人士也可以獲編配入住公屋,但此類人士的資格準則與一般申請人有所不同。 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年9月29日決議通過,對於終止租約後遷出房委會公屋而又沒有清繳欠租的住戶及其成年家庭成員,他們必須清繳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經由公屋輪候冊再次獲安排編配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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