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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三審被上訴人一定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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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民事官司,第一第二審都已勝訴,對方提出第三審訴訟,我是被上訴人,法院寄來對方的上訴書,我是一定要請律師寫答辯書嗎?自己可以寫嗎?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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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奇摩法律知識提問 中華民國第一訟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預約)0930001107歡迎參觀「林宜榮」之部落格 四、102.8.9 民事訴訟第三審被上訴人一定要請律師嗎? 我有一個民事官司,第一第二審都已勝訴,對方提出第三審訴訟,我是被上訴人,法院寄來對方的上訴書,我是一定要請律師寫答辯書嗎?自己可以寫嗎?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回答者:張789:「兩造都要委任,民事訴訟法規定於474條第二項被上訴人準用466-1第一至三項,466-2,466-3條規定」,如此回答有誤,正解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由法條規定可知僅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才「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故「第三審法院『不』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即無須委任律師,通常第三審法院皆為書面審,少有「行言詞辯論時」之情事;又若被上訴人確信第二審之判決無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違背法令之情形,有必勝的把握時,被上訴人亦可拒絕參與第三審法院之言詞辯論,任由上訴人行一造辯論,此者被上訴人當然無須委任律師參與第三審法院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第一訟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預約)0930001107 百年唯一 因不動產買賣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釋字第484號),成功捍衛人民自由處分財產權。 空前絕後 一狀告贏法務部(部長陳定南)、行政院、考試院三大最高行政機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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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之判決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474條第2項定明文.現在法院民事第三審多未行言詞辯論.所以可自 己寫答辯書 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不能.有約定就可|||||律師費恐無法要求他方給付 如果有民事官司打贏 可加諸於其他名目 律師事務所|||||兩造都要委任,民事訴訟法規定於474條第二項 被上訴人準用466-1第一至三項,466-2,466-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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